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 103 年 07 月 3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