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漫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12 日)
第6條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應以實體或數位漫畫作品報名參賽。其中數 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六百格,且其發表作品之數位平臺經營者需為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 不得少於一百五十頁。

一、漫畫新人獎: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由 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個人 。曾報名參加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獎項者,不得報名本獎 項。

二、漫畫編輯獎:於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出 版發行漫畫出版品之出版事業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對 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

三、跨域應用獎: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利用已出版發行或網際網路數位平臺 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個人、出版事業、法人 或團體。

四、單元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內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 路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前開出版日期之規定, 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或委託出版發行,或於網際網路公 開傳輸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五、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由報名年度前 一年內,在我國境內經由商業通路或網際網路,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 漫畫作品(前開出版日期之規定,依版權頁登載日期為準)之個人及 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參賽作品之出版事業、法人或團體報名參賽。

六、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 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國民報名參賽,或由政府機 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法人、團體、學者專家就推動我國漫 畫產業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貢獻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 ;推薦人如獲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審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 評審得獎人人選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七、發行漫畫出版品之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不得報名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