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漫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12 日)
第5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本部得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會,任一 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會應有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評審 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它評審委員名 單於各類獎項得獎者名單公布後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就各獎項之參賽作品或參賽者表現,審酌其作品內容、技法、 角色故事、延伸或參賽者之具體表現或特殊貢獻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 標準由評審會議定之。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 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無職務或其他利 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 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作品及參賽者有職務 或其他利益牽涉,或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 者,應予迴避而未迴避者,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報名參賽 作品及參賽者之入圍、得獎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