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漫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12 日)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獎項者,每一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 發入圍獎牌一面;入圍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入圍獎牌各一, 但以頒發五面獎牌為限,超過部分,文化部(以下稱本部)同意無償 授權由其餘入圍者自費製作。

二、漫畫新人獎、跨域應用獎及漫畫編輯獎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 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單元漫畫獎、兒童漫畫獎、少年漫畫獎、少女漫畫獎、青年漫畫獎得 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另各頒給出版 發行上開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四、年度漫畫大獎及特別貢獻獎之得獎者各一名,各頒給獎座一座,另頒 給出版發行年度漫畫大獎得獎作品之出版事業獎座一座。

五、年度漫畫大獎得獎者,由金漫獎評審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自獲前條 第五款至第八款獎項之得獎者中評選出。

六、參賽者若以系列集數作品報名前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獎項,並獲同一獎 項三次,不得再次以該作品報名該獲獎獎項。

七、得獎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獎座各一。但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 ,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得獎者自費製作;其有獎金者 ,獎金均分。

八、評審會應自前條之參賽作品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入圍者及得獎者。但 未達標準者,評審會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