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漫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12 日)
第11條
報名者、入圍者、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 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 ,自該屆金漫獎入圍名單公布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之封 面及其內容推廣使用。

四、依本部指定時間及方式領取獎金。

五、前項第三款所稱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 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入 圍、得獎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