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1 月 12 日)
第9條
本部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與報名檢附之文 件、資料及應備之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者,經 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不予受理。補正以一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