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1 月 12 日)
第7條
第三條各獎項參賽作品之應備條件:

一、參賽第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1 至之 6 獎項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 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滿一年以上之下列 性質雜誌;同一雜誌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人文藝術類獎之雜誌,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 學、法律、美術、藝術設計、音樂、電影性質。

(二)報名參賽財經時事類獎之雜誌,應為財經、時事、行銷管理性質。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類獎之雜誌,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性 質。

(四)報名參賽學習類獎之雜誌,應為教育、語言學習、科學、電腦、建 築工程、環保、科技資訊、資訊傳播性質。

(五)報名參賽生活類獎之雜誌,應為休閒娛樂、旅遊情報、運動、建築 裝潢、美食養生、健康、時裝、美容、流行資訊、生活風格性質。

二、參賽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之雜誌,應為以一定名稱,刊期為七日 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期間始在我國創刊發行並按期出版發行一年以上之雜誌,其內 容性質不限;已報名前款雜誌類出版獎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 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受理。

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之作品,應符 合本款第一目、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並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 以上三月以下,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期間,按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中刊載;參賽雜誌類個人獎 之主編獎或設計獎者,應於以一定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 且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按 期在我國出版發行之雜誌事業,擔任本款第四目或第五目之職務。

(一)報名參賽專題報導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報導性質寫作。

(二)報名參賽專欄寫作獎之作品,應為對於特定主題之專欄性質寫作。

(三)報名參賽攝影獎之作品,應為刊載於雜誌之攝影著作。

(四)報名參賽主編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輯相 關職務者。又同一作品僅得報名一人參賽。

(五)報名參賽設計獎者,應為參賽雜誌著作權頁所載之美術設計相關職 務者。

四、參賽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 之圖書,應符合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且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 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下列 性質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 期為準;同一圖書僅得於各類獎項中擇一參賽。

(一)報名參賽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為散文、小說、詩(含新詩)、小 品等性質。

(二)報名參賽非文學圖書獎之圖書,應屬前目文學類性質以外之圖書。

(三)報名參賽兒童及少年圖書獎之圖書,應為適合十八歲以下讀者閱讀 之圖書。

五、報名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之參賽者,應符合本款 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且參賽圖書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圖書;其為套書 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 行完畢。前開日期之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日期為準。同一作品僅 得報名一人參賽。

(一)報名參賽圖書編輯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文字編 輯相關職務者。

(二)報名參賽圖書插畫獎,應為在參賽圖書著作權頁所載之主責插畫相 關職務者。

六、參賽政府出版品獎之參賽圖書,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 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與政府機關( 構)共同合作出版之圖書;其為套書者,最後一冊應於該屆報名年度 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版發行完畢。前開日期及合作出版之 規定,均依著作權頁登載資料為準。

七、參賽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內容獎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該屆報名年度之前 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網際網路 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之數位出 版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八、數位出版類之數位創新獎之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應為該屆報名年 度之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在我國境內經由 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且同一產品、服務或營運模式,僅得 與前款擇一參賽。

九、翻譯書、重製書、翻印書、國立教育研究院審訂之學校教科書、政府 機關(構)出版發行之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不得報名、參 賽。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參賽雜誌若有翻譯內容者,應於報名表中明示翻譯比率。

十一、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獲政府 機關(構)及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出版發行之參賽雜 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應於報名表上註明補助單位、項目 及獲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