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雜誌之法人、民
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二、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及攝影獎:由領有中華民國
身分證或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
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創作前開
參賽獎項作品者報名、參賽。
三、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及設計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中央勞動
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
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職務者報
名、參賽。
四、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由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
協)會及參賽圖書之作者報名、參賽。前開作者為本國人者,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其屬外籍人士者,應領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
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但就業服務法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屬法人或團體者應經政府機關立案登記
。
五、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及圖書插畫獎:由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或
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工作許可證明
文件(但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且擔任前開參賽獎項
職務者報名、參賽。
六、政府出版品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
作出版參賽圖書,並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之法人
、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七、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及數位創新獎: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出
版發行參賽數位出版品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
八、特別貢獻獎:由報名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對推
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之國民報名、參
賽,或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大眾傳播事業、民間團體、學者專家
,就推動我國雜誌、圖書、數位出版產業有具體成就或貢獻,且報名
年度前一年度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推薦參賽。推薦人如獲
聘為評審委員,得於評選會議時,陳述推薦理由,但於決審會議時應
行迴避,不得參與投票。
前項各獎項報名、參賽者不適用大陸地區人民;報名、參賽之作品,其作
者之一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該作品亦不得報名參賽,已報名者、參賽者,
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