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1 月 12 日)
第5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任 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評審小組應有經全體評審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 議。

評審小組應就報名參賽各獎項之參賽雜誌、圖書、作品及參賽者審酌其內 容創意、編寫水準、創新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小組議定之 。

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評審委員或其配偶或五 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得獎候選人時,於評審會議時應行迴避。評審委員於 評審會議召開前,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或參賽 者無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同意對評審會議相關事項保密。評審委員違 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評審之報名參賽獎 項作品或參賽者有職務或其他利益牽涉,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 撤銷該報名參賽者之得獎資格。

評審委員於受聘任時,應出具同意書,同意本部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 員名單於頒獎典禮當日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