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1 月 12 日)
第4條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雜誌類出版獎及個人獎得獎者,每一獎項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 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得獎 者,每一獎項以四名為限,各頒發出版事業及作者金鼎獎獎座一座, 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政府出版品獎得獎者二名,各頒發共同合作出 版之出版事業及政府機關(構)金鼎獎獎座各一座。個人獎各獎項得 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數位出版類各獎項得獎者一名,各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獎金新臺幣 十五萬元。

四、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一座。

五、獲前條獎項者,本部將提供金鼎獎得獎標章圖面,由得獎者自行印製 於得獎書籍封面。

六、優良出版品推薦由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薦選若干名 ,各頒發金鼎獎推薦獎牌一面,並提供金鼎獎推薦標章圖面,由受推 薦單位自行印製於推薦書籍封面。

七、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得獎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金鼎獎獎座 各一,且以頒發五座獎座為限,超過部分,本部同意無償授權由其餘 得獎者自費製作,獎金由共同創作者自行決定分配金額。

八、金鼎獎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應自前條之參賽雜誌、圖書、 作品及參賽者中,評選出各類獎項得獎者,並得依其性質建議調整參 賽獎項之類別,但未達標準者,評選小組得為從缺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