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1 月 12 日)
第11條
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得獎之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及數位出版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 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自該屆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得 獎雜誌、圖書、作品、數位出版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係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金鼎 獎專刊)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雜誌、圖書、作品(包含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 之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