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版品:指以文字記載或圖畫描述事物之刊物、冊籍及錄製僅具聲音 效果之錄音產品。

二、錄影節目帶:指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接收機或類似機具上顯示 系統性聲音及影像之錄影帶(片)等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屬之。

三、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錄影節目帶之發行、租售、展示陳 列或提供者。

第3條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之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