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23條
租售限制級錄影節目帶者,應將限制級錄影節目帶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