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附則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22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錄影節目帶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 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 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