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新聞從業人員,指在大眾傳播事業從事新聞採訪、撰述、編輯
、編譯、編審及其 他相關工作之人員。
動員實施階段,記者採訪新聞,應由其所屬大眾傳播事業向新聞局申請許
可並確切遵守國防部有關規定。
前項申請作業規定,由新聞局另訂之。
動員實施階段,未取得國防部或當地軍事指揮官核可之新聞稿、照片、錄
音帶、錄影帶及錄影片等,大眾傳播事業不得發布、刊登或播送。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策或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言論者。
二、影響軍事安全或戰事遂行者。
三、影響民心士氣、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行為者。
四、洩漏有關國防、軍事、政治、外交之國家機密者。
五、利用職務為詐欺、勒索或恐嚇之行為者。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局為新聞採訪安全與需要,得舉辦新聞從業人員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