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新聞從業人員 ( 91 年 06 月 28 日)
第10條
本辦法所稱新聞從業人員,指在大眾傳播事業從事新聞採訪、撰述、編輯 、編譯、編審及其 他相關工作之人員。

第11條
動員實施階段,記者採訪新聞,應由其所屬大眾傳播事業向新聞局申請許 可並確切遵守國防部有關規定。

前項申請作業規定,由新聞局另訂之。

第12條
動員實施階段,未取得國防部或當地軍事指揮官核可之新聞稿、照片、錄 音帶、錄影帶及錄影片等,大眾傳播事業不得發布、刊登或播送。

第13條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策或有損害國家利益之言論者。

二、影響軍事安全或戰事遂行者。

三、影響民心士氣、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之行為者。

四、洩漏有關國防、軍事、政治、外交之國家機密者。

五、利用職務為詐欺、勒索或恐嚇之行為者。

第14條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局為新聞採訪安全與需要,得舉辦新聞從業人員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