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出版事業 ( 91 年 06 月 28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 業。
第5條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 下列內容:
一、危害地方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防、軍事、政治、外交之國家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報導。
四、挑撥民眾與政府情感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