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董監事遴聘辦法  ( 104 年 03 月 1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文 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外交部、國防部、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文化部指派之代 表五人。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二人至四人。

三、學者、專家二人或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或三人。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3條
本臺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文化部指派之代表一人。

二、具律師、會計師專業背景者二人至四人。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第4條
董、監事之任期、續聘、解聘及補聘等事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