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 年 04 月 20 日)
第4條
機關學校申請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供辦理業務或教育 宣導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局核准後,免收取費用 。但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該機關學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