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6條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