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基本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3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 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 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 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