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9條
審議案件經決議後,出席委員如發現有重要事證漏未審酌,得於三日內以 書面附具理由,經過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請求再審議。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