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