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6 年 09 月 20 日)
第11條
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姓名。

五、出席及請假人員姓名。

六、列席人員姓名。

七、記錄人員姓名。

八、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記錄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於記 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