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2條
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 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 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及本 會職掌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