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100 年 12 月 28 日)
第10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 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 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

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

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 關會務。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 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 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 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