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 85 年 02 月 05 日)
第9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