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駐外新聞機構組織通則  ( 71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各駐外新聞機構所置人員之職稱、職等及員額如左:

一、新聞參事處:置新聞參事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一等、二 等、三等新聞秘書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或 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 職等。

二、新聞專員處:置新聞專員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一等、二 等、三等新聞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或 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 職等。

三、新聞處: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三職等;一等、二等、三等 新聞秘書二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至四人, 職位列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新聞處員額超過八人以上者,得置副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 職等。

四、新聞分處: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一等、二等、三 等新聞秘書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主事一人,職位列 第四至第六職等;書記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前項主管及副主管以外人員之員額,其中五分之一得聘用之。其設在無外 交關係國家、地區新聞機構人員之對外職稱,得視環境需要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