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7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定期檢測,除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 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外,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 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告場所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前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數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地板面積小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一個。

二、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一萬五平方公尺者,採 樣點至少二個。

三、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五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 樣點至少三個。

四、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四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