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5條
公告場所巡查檢驗應避免受局部污染源干擾,距離室內硬體構築或陳列設 施最少○‧五公尺以上及門口或電梯最少三公尺以上,且規劃選定巡檢點 應平均分布於公告管制室內空間樓地板上。

前項巡查檢驗應佈巡檢點之數目依下列原則定之:

一、室內樓地板面積小於等於二千平方公尺者,巡檢點數目至少五點。

二、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二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以室 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四百平方公尺應增加一點,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 ;或以巡檢點數目至少十點。

三、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者, 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五百平方公尺應增加一點,累進統計巡檢點 數目;或以巡檢點數目至少二十五點。

四、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三萬平方公尺者, 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六百二十五平方公尺應增加一點,累進統計 巡檢點數目,且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不得少於二十五點;或以巡檢點 數目至少四十點。

五、室內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以室內樓地板面積每增加九百 平方公尺應增加一點,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且累進統計巡檢點數目 不得少於四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