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4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每次實施定期檢測前二個月內完成 巡查檢驗。

巡查檢驗應於場所營業及辦公時段進行量測,由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 責人員操作量測或在場監督,並得以巡檢式檢測儀器量測室內空氣污染物 濃度。

巡查檢驗應量測之室內空氣污染物項目,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至 少應包含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