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16條
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應進行校正及維護儀器。

自動監測儀器應依下列規定進行例行校正測試及查核:

一、零點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半年進行一次。

二、定期進行例行保養,並以標準氣體及相關校正儀器進行定期校正查核 。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校正測試及查核應作成紀錄,紀錄方式應依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為之 ,並逐年次彙集建立書面檔案或可讀取之電子檔,保存五年,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