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12條
公告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設置自動監測設施者,應於公告之一定期 限內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連續監測作業計畫書,包含自動監測設施運作及維護作業,併同 其室內空氣品質維護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 ,始得辦理設置及操作。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報其連續監測作業計畫書。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 定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公告場所依連續監測作業計畫書進行設置自動監測設施,於開始操作運轉 前七日,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監督下進行操作測試,操作測試完成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同意並副知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始得操作運轉。

連續監測操作時間應為營業及辦公日之全日營業及辦公時段。

公告場所自動監測設施進行汰換或採樣位置變更時,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