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8條
經取得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連續三年以上未經核准 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 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 用人應檢具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

專責人員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者,或公告場所所有人、管 理人或使用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廢止公告場所專責人員之設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