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1 日)
第4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設置專責人員時,應檢具專責人員合格 證書、設置申請書及同意查詢公(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前項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事實 發生後十五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

專責人員離職、異動或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應即指定具參加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人員代理;代理期間不得超過 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為六個月。代 理期滿前,應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核定。

專責人員得於未執行業務或異動日後,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