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5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不可歸責之事由,包括下列項目:

一、非常態性短時間氣體洩漏排放。

二、特殊氣象條件致室內空氣品質惡化。

三、室外空氣污染物明顯影響室內空氣品質。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歸責事由。

因前項各款事由致室內空氣品質未符合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者,其公告場所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須於命其限期改善期間內提出佐證資料並經主管 機關認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