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4條
本法第六條各款所列公私場所,應依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其各級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 院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