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1 年 11 月 23 日)
第3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二、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污染事件糾紛之協調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四、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之督導、獎勵、稽查及核定 。

五、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宣導事項。

六、直轄市、縣(市)轄境公告場所之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紀錄、自動 監測設施、檢驗測定結果公布之查核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之研究發展及人員之訓練與講習 事項。

九、其他有關直轄市、縣(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