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罰則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15條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 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