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罰則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14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 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