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罰則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13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應作成之紀錄有虛偽 記載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