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5條
除前條所定情形外,自然人以外之受處分人得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 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環境講習;其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者,處分機關 得令受處分人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接受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