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受處分人,指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接受環境講習之自 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 構)或其他組織。

二、經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處分,並令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項 所定辦法者,接受環境講習之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