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14條
環境講習對象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之環境講習 時間接受環境講習者,受處分人應至遲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三日內, 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延期,經處分機關同意後,始完成申請延期程序, 其屬不可歸責事由者,其延期得不計入次數。

經同意延期者,處分機關應通知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 另依第十一條寄送環境講習通知單;未獲同意者,環境講習對象應依指定 之環境講習時間接受環境講習;未獲同意且未完成接受環境講習者,處分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