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13條
經指派之環境講習對象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 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由受處分人於指定 接受環境講習日期前,以書面向處分機關申請重新指派環境講習對象,經 處分機關同意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經處分機關同意受處分人重新指派之環境講習對象者,得依原指派環境講 習對象之環境講習通知單指定時間及地點接受環境講習者,主管機關免依 第十一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