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12條
環境講習對象應攜帶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 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 ;於非本國人者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