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抽查前一年轄 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前項抽查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執行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 、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內容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環境教育 定義。

二、執行成果符合提報單位所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第一項抽查結果,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加 抽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