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3條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 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 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 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 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 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 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