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