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3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團體: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二、民營事業:對其員工、鄰近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或訓練,績效卓著。

三、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 多元教學活動,從事環境教育,績效卓著。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效卓著。

五、社區:從事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之規劃、宣導及推廣等相關實務,績 效卓著之村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六、個人: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宣傳推廣及輔導陪伴等相關實務,績效 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