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14條
獎勵應以公開儀式頒獎,並透過新聞、網路、觀摩等活動予以公開表揚其 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事蹟。

前項獲獎對象,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